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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待遇申领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1 15:45|栏目: 劳动用工 |浏览次数:

一、事项描述: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具有伤残等级或护理依赖等级,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申请,受理机构按规定核定相关待遇。

   二、申报条件:参保职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有劳动功能障碍或生活自理障碍的。申报时,需办理本人社保卡并激活。

   三、窗口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办理凭证(申请人身份证、代办委托书等);

2、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四、申请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五、办理地点:

    吉首市政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六、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0743-2813107

    八、特别提醒:

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申报,如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超过申报规定时限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委托人可按规定申报。对于计发伤残津贴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查询到省内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的,需提供未在外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承诺书或在外省的参保缴费记录后办理计发。

    九、附件(点击下载)

伤残待遇申领服务指南(图1)附件: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docx



编辑:尚丽双

一审:张素军

二审:陈文继

三审:宋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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