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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用申报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4-04-01 16:03|栏目: 劳动用工 |浏览次数:

一、事项描述:按规定在允许的医疗机构就诊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申报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办理条件:参保职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办理工伤待遇资格确认;按规定在允许的医疗机构就诊;实际产生了医疗费用。

三、窗口申请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医疗发票原件(不含药店发票、非正规医疗发票)(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已赔付的医疗费用可提供医疗发票复印件,须附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票分割单);

 3.医疗费用清单(须含药品、诊疗项目、价格等信息);

 4.相关病历资料。门诊费用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报告单;住院费用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复印件)等病案资料;

四、申请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五、办理地点:

 吉首市政务中心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工伤保险服务窗口

六、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七、咨询电话: 0743-2813107

八、特别提醒:

 1.涉及第三方责任的另须补充材料:属交通事故的提供事故认定责任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属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和赔偿证明资料;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明细单。(首次报账已提供的,再次报账可不提供)

 2.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提供电子票据的,由出具电子票据的医疗机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并提供工伤职工无重复报销的承诺书。

 3.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原始票据确有遗失的,由出具票据的医疗机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存根联复印件替代,并提供工伤职工无重复报销的承诺书。

九、附件(点击下载)

工伤医疗费用申报服务指南(图1)附件3:电子发票无重复报销承诺书.docx

工伤医疗费用申报服务指南(图1)附件1:医疗机构就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docx

工伤医疗费用申报服务指南(图1)附件2:票据遗失无重复报销承诺书.docx


编辑:尚丽双

一审:张素军

二审:陈文继

三审:宋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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